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以下称合作社学院),是隶属于青岛农业大学的二级学院。
第二条 合作社学院的战略构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校在合作社理论、技术与经验及国内外合作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填补国内空白,打造合作经济教学科研品牌,服务于我国合作事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合作社学院的办院定位是:合作社教学、合作社培训、合作社科研与合作社国际合作交流相统一。合作社学院既是学校合作社教育的办学单位,也是合作社科研与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部门。
第四条 合作社学院的教学培养目标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筹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秉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中国国情的方针,探索符合合作社教育规律及发展趋势的办学体制,坚持实施“知识、能力、素质并重,产学研相结合”的理念,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时代需求、致力培养合作经济理论基础扎实、合作社实务操作与实践能力强、社会适应性广、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合作社学院的教学模式是:以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领域的教学研究人员为主,整合我校经济学、管理学和农学学科等方面的资源,并联合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合作社组织、高校、科研单位及国际组织等开展全方位的合作社教育。以提升中国的合作社教育和科研水平,推动我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院根据我国合作事业发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基地建设和国际合作等活动。主要业务是:
1、组织开展合作社相关专业(方向)的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2、组织开展合作社相关专业(方向)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教育和函授教育;
3、组织开展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合作社的专业证书教育、各类实用培训;
4、组织开展我国合作社领域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
5、跟踪介绍国外合作社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新动向;
6、承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委托的专题研究和调研;
7、举办合作经济研讨会、学术讲座、课题研究报告会;
8、为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社、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9、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开展研究人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基地建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合作社学院隶属于青岛农业大学,为二级学院。
第八条 合作社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设执行院
长。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作社学院可以设立名誉院长。
第十条 合作社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机构,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学术委员会主席和委员邀请国内外权威合作社问题专家与校内相关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合作社学院执行院长兼任。专家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咨询机构,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邀请政府官员、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合作社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合作社学院执行院长兼任。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作社学院将下设相应的机构。青岛农业大学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隶属于合作社学院。
第十二条 合作社学院设一定的编制,根据学要,将逐步引进或培养一定数量的合作社教学科研领域的人才。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作社学院将聘请校内外、国内外的一些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合作社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实行学校统筹和自筹相结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合作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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